防爆電磁鎖通常用于危險環境,需要取得防爆認證才能進行使用。防爆認證的申請過程較為復雜,需要進行一系列測試項目,包括結構檢查、溫度測定、耐熱耐寒試驗、抗沖擊試驗、外殼防護等級試驗、電纜拔脫試驗、復合物試驗、介電強度試驗和內置保護裝置的密封試驗等。
防爆電磁鎖的
防爆合格證檢驗依據主要有兩個標準:GB
3836.1-2010《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:設備通用要求》和GB 3836.9-2014《爆炸性環境 第9部分:由澆封型“m”保護的設備》。
電磁鎖防爆合格證辦理流程
審辦防爆合格證的企業要有相關的資料各一式二份,審查合格后由檢驗機構蓋章,一份存檢驗機構,一份存送檢單位。樣機檢驗須送下列樣機及資料:
a)提供符合合格圖樣的完整樣機,其數量應滿足試驗的需要。檢驗機構認為必要時,有權留存樣機;
b)提供檢驗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;
c)有關檢驗報告;
d)有關的工廠產品質量保證文件資料。
樣機檢驗合格后,由檢驗機構發給防爆合格證,有效期為五年。
取得防爆合格證后的產品,當進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時,須將更改的技術文件和有關說明一式二份送原檢驗機構重新審查,必要時進行送樣檢驗,若更改內容不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,應將更改的技術文件和說明送原檢驗機構備案。
采用新結構、新材料、新技術制造的電氣設備,經檢驗合格后,發給“工業試用許可證”。取得“工業試用許可證”的產品,須經工業試用(按規定的時間、地點和臺數進行)。由原檢驗機構根據所提供的工業試運行報告、本部分和專用標準的有關規定,發給“防爆合格證”后,方可投入生產。
對于既適用于I類又適用于Ⅱ類的電氣設備,須分別按I類和Ⅱ類要求檢驗合格,取得防爆合格證。
檢驗機構有權對已發給防爆合格證的產品進行防爆認證復查,當發現與原檢驗的產品質量不符且影響防爆性能時,應向制造單位提出意見,必要時撤銷防爆合格證。